【公众征集】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为合理确定我市环境保护税煤炭装卸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和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897037144@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西路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朱孟丽(收) 邮政编码:234000
三、通过本网站互动交流栏目进行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2024年7月21日(共计30日)。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前反馈。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
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总体要求,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结合实际,确定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3.53 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 kg(吨煤·年)。
二、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的核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22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宿税函〔2019〕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22号)明确由设区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公告所附《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表》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税务局备案。按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目标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总体要求,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结合实际,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市环境保护税煤炭装卸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和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发布《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我市煤炭装卸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3.53kg/装卸吨煤,堆存排放煤粉尘排污系数为1.48kg(吨煤·年)。
(二)公告明确了具体计算公式和排放量的核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22号)的规定执行。
(三)公告明确了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确定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宿税函〔2019〕47号)自公告公布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